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先锋自动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关于张家港先锋自动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5月 20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张家港先锋自动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张家港先锋自动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5月 20日在张家港先锋自动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金龙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相关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5月 15日,截至该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共 5名,总股本为 31,380,00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5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1,380,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1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予以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31,38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同意股数 31,38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同意股数 31,38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同意股数 31,38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及其摘要》同意股数 31,38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同意股数 31,38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